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
加快推进《牡丹江市“十四五”加快生物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实施,在全面落实省支持政策、最大限度争取享受省政策红
利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物技术创新发展
1.支持生物领域产品创新。支持生物领域企业研发新产
品,凡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国家认定标准的高新技
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超过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以上的部分,除享受省财政科技资金奖励外,按
其实际发生额的 2%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对新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生物领域企业,按
省首台(套)奖励金额的 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支持高水平科研人才引进。对于引进生物经济领域紧
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及时按照我市人才政策兑现相关待遇。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支持生物领域企业做大做强
3.支持生物领域企业设备改造升级。支持存量生物经济
领域企业对原有设备实施改造升级,一年内累计完成设备投
- 170 -资在 1000—2000 万元且投产达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
实际投资额给予 3%的资金扶持。〔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
任部门: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项目建设。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0—
20000 万元且投产后达到设计产能 30%以上的新建、扩建
生物领域工业项目,对投产前两年内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
资给予扶持。利用贷款投资的,按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
5%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利用自有资金的,给予
不超过 3%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部门:市
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三、壮大生物产业发展集聚
5.支持新企业落户开发区。对牡丹江市产业发展有重大
牵动性的生物领域大项目且落户在市开发区的,在国家和省
支持的前提下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牵
头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6.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对利用闲置厂房、场地、设
备设施等资源,辟建小型生物产业园区,场所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或入驻企业达到 10 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 50 人、
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小微工业园创建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市开发区管委会〕
- 171 -四、加强生物产业开放合作
7.支持绥芬河片区项目建设。对落户绥芬河片区的新建
生物经济领域产业项目,其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要
求,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总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5000 万元人民币、1 亿元人民币的,分别奖励
150 万元人民币、300 万元人民币、700 万元人民币的基础设
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每增加 1 亿元人民币,
再增加 700 万元人民币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责任部门:
绥芬河市政府〕
8.支持生物资源进出口。对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超 1 亿元
人民币且位列全市前十位的进出口市属生物领域外贸企业,
给予企业法人代表 10 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进出口贸易额超
10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 30 万元人民币奖励,并
授予“外贸十强企业”荣誉称号。〔责任部门:绥芬河市政
府〕
五、强化生物产业要素支持
9.支持降低用地成本。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
用地集约的生物领域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
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 70%执行。
〔牵头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经合局、市自
然资源局〕
- 172 -10.支持园区项目要素保障。对符合牡丹江市主导产业
的生物产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可采取以
土地、厂房、资金入股或提供标准化厂房实行以租代买的方
式予以扶持。投资 3 年以内,企业退还原始投资及相应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直接退出;
投资 3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含 5 年),国家级和省级园区按
市场化方式退出。〔牵头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
市经合局〕
本政策与省市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
以支持。同时,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现行财
政体制分级负担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