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推动各市(地)、县(市、区)设
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50 万元,规
模以下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标准减半。(详见黑政办规〔2021〕7 号)
2.引导提高研发投入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
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
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
各占 50%。(详见黑政办规〔2021〕7 号)
3.创新补助
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研究开发、
检验检测认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等服务给
予创新券补助支持。对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
服务,实行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详见黑政办
规〔202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