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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3-12-28 16:36:00   点击:76
    1.科技专项支持
    启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科技专项,加大科技攻关项
    目经费投入,按照 3 年投入 10 亿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
    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
    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
    经济创新发展。(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2.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
    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通过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3.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
    对建立 1000 万元规模以上研发先导资金或牵头承担
    1000 万元以上国家科技项目的创新联合体,可通过委托承担
    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4.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针对我省科技型企业创新需求,选派高校、科研院所中
    携带科技成果或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工作者,深入企业提供
    - 45 -研发支持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
    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
    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奖励企
    业科技特派员。(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5.促进技术合同交易
    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
    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 3%
    给予每家最高 100 万元奖励。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
    应安排不低于 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
    励。(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6.引导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
    成果持有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投资或与他
    人合作等方式,在我省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鼓励
    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情况(不
    含税费指标)给予成果持有人奖励。(详见黑政办规〔2022〕
    3 号)
    7.支持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
    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
    区的,给予一次性 3000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
    全国排名中晋升 5 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 1000 万元奖
    励。(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 46 -8.鼓励孵化载体培育生成科技型企业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
    体,综合评价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吸纳科
    技成果落地、促进技术合同交易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
    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同一
    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
    定奖励资金补足至 200 万元。(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9.支持市(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根据各市、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
    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
    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详见黑政办规〔20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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