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27 15:52:00   来源:西安区财政局   点击:4120
    全省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国家扶贫成效考核、新闻媒体暗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国家督查巡查、审计检查和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不规范,扶贫资产长时间闲置、扶贫项目作用发挥不明显、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不断发生,屡禁不止,暴露出各地各部门在扶贫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监管等环节责任落实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工作落实不到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要强化监管,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解决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 2 次会议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持较真碰硬,切实做到扶贫资金使用精准,项目安排精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和阳光操作,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治理范围。2012-2017 年度使用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县(市、区)、林场。

        (二)治理内容。对照 2017 年中央扶贫成效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出的问题,近年国家和省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中央和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省级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对标对表,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问题整改和治理工作。对 2012-2017 年上述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逐一进行检查,做到资金项目检查全覆盖。根据专项治理工作需要,可以向以前年度延伸。主要内容为:

        1.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 :①未按规定时限及时分配拨付扶贫资金,造成滞拨、闲置、结转;②未按规定时限报备扶贫项目;③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公告公示;④未按规定在政策范围内使用整合资金,或擅自扩大资金整合范围;⑤扶贫资金使用未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未与脱贫成效相挂钩;⑥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精准、超范围;⑦未按要求执行国库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⑧未按国家和省里有关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⑨未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价;⑩扶贫资金未重点向产业扶贫倾斜。

        2.扶贫资金安全使用方面 :①违规私立账户,私存乱用扶贫资金;②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影响扶贫资金拨付进度;③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④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⑤侵占、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⑥其他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等情况。

        3.扶贫项目建设管理方面 :①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②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③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扶贫项目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④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⑤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⑥项目实施进度缓慢;⑦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⑧扶贫项目闲置;⑨其他与扶贫项目建设相关问题的情况。

        4.扶贫项目效益方面 :①扶贫项目未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②已建成扶贫项目未发挥效益;③扶贫资产被“合作社”和大户占用,没有缴纳租赁费用;④扶贫资产出租价格偏低,贫困户未受益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1.县级问题整改(6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对照《黑龙江省 2017 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问题整改台账》通报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不足、扶贫领域违纪违规案件典型突出等问题及以往审计和专项检查中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形成问题整改报告,于6月15日前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级自查自纠(9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业部门、专门队伍对2012-2017年安排的扶贫资金项目,逐项逐笔开展自查,每项资金、每个项目都要有检查结果,按年度填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台账》由检查组签字背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已建成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对项目进行评估,做出专项审计,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同时,对套取骗取、侵占扶贫资金、项目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浪费、项目闲置和没有发挥带贫作用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市级检查(9月30日前)。各市(地)要组织专业力量,采取审计或聘请第三方等方式对所属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县不低于所属贫困县数量的50%,非贫困县(市、区)数量的30%,对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跟踪整改结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要按时完成县级自查自纠和市级检查工作,务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报告(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分类、整改情况、责任人处理、完善政策措施等,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台账》)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存在的问题,逐个问题进行核查,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责任落靠、措施可行、整改到位,组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

        4.省级抽查(10月31日前)。省级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对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县数量贫困县按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非贫困县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五级书记抓扶贫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体系,落实落靠脱贫攻坚责任。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与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要统一安排部署,落实好责任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切实担负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牢牢把责任扛在肩上,较真碰硬,切实负起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敢抓敢管敢查处的责任。省市要对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对政策措施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和督促整改。县级是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主体,县委书记、县长是脱贫攻坚一线“总指挥”,对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和绩效等负总责。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市、县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形成扶贫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真正用好管好强扶贫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今后,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纳入台账管理,每笔资金每个项目都要明确具体内容,跟踪使用情况。对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将问题基本情况、整改情况和责任人处理情况录入台账。

        (三)严肃执纪问责。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敷衍塞责,始终保持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违规违纪的要全面纠正,从严惩处;对于自查和检查工作组织不力,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对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检查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追究各地各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以监督责任落实,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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