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鼠(虫)害防治工作指南-牡丹江市西安区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鼠(虫)害防治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0 08:53:00    点击:82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鼠(虫)害防治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鼠(虫)等有害生物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危害,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鼠(虫)害防治工作指导。

第三条  鼠(虫)等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防制”总体原则。结合有害生物习性、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环境特点和食品安全要求,重点加强环境治理,物理防制优先,化学防制有条件使用,聘请第三方消杀机构专业防制等多措并举的措施,有效控制鼠(虫)危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将有害生物防制知识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防治要求,提高对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视程度和防范能力。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适宜的防鼠(虫)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能够有效防止鼠(虫)等有害生物侵入,定期开展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消杀并记录消杀情况。

第七条  鼓励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单位等配备专人负责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聘请具有相应能力水平的第三方消杀机构开展有害生物防治。

第八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测、抓拍系统,对鼠(虫)等活动进行监测,抓拍鼠(虫)等有害生物活动照片,及时推送预警。

第三章 防治基本要求

第一节 建筑结构要求

第九条  建筑结构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清洁或消毒,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等建筑围护结构的设置应能避免鼠(虫)等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

第十条  餐饮服务场所的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孔洞,选用水泥、不锈钢隔板、钢丝封堵材料、防火泥等封堵,孔洞填充牢固,无缝隙。所有线槽、配电箱(柜)封闭良好。

第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高度不低于0.6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mm防鼠(虫)筛网。使用风幕机的,风幕应完整覆盖出入通道。

第十二条  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使用水封式地漏。

第二节 原料采购贮存要求

第十三条  收取货物时,应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包装是否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如鼠粪、鼠咬痕等鼠迹,蟑尸、蟑粪、卵鞘等蟑迹),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四条  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鼠(虫)等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应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宜在10cm以上。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m。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食品库房或食品贮存区域、固定设施设备背面及其他阴暗、潮湿区域是否存在鼠(虫)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发现有害生物,应尽快将其杀灭,并查找和消除其来源途径。

第三节 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定期清洁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持地面、墙壁和门窗、天花板卫生状况良好,无鼠(虫)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

第十七条  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地毯等设施或物品,保持空调、排风扇洁净,地毯无污渍,防止鼠(虫)等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八条  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保持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防止有害生物孳生。

第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鼠(虫)等有害生物侵入、孳生,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存放容器的内壁光滑,易于清洁。

第二十条  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四节 鼠(虫)防治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的,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防止电击后的虫害碎屑污染食品。

第二十二条  应根据餐饮服务场所的布局、面积及灭蝇灯使用技术要求,确定灭蝇灯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装置,不得使用杀鼠剂;餐饮服务场所外可使用抗干预型鼠饵站,鼠饵站和鼠饵必须固定安装。

第二十四条  防治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受到污染。

第五节 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选择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应标签信息齐全(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将不同的卫生杀虫剂制剂混配。鼓励使用低毒或微毒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人员应经过有害生物防制专业培训。应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选择适宜的种类和剂型,并严格根据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使用剂量和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存放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应设置单独、固定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通风条件,由专人负责并记录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将鼠(虫)等有害生物防治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应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学校、养老院、医院、机关单位食堂等落实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鼠(虫)等有害生物防治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进行重点风险管控。

第二十九条  发生疑似鼠(虫)等有害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高效组织应对,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  发生疑似鼠(虫)等有害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舆情,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依法做好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和舆情引导,依法做好善后处置,避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来源:牡丹江市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撰稿:任洁
校对:桑宇婷
一审:田斌
主办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委区政府 承办单位:牡丹江西安区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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