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牡丹江市西安区
关于转发《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13:09:00    点击:963


关于转发《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企业:

按照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和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牡人社[2022]170号)相关政策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六稳”“六保”,将市人社局现行惠企政策发给各单位,请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切实做好传达工作。

联系人:王宇 联系电话:5899810 13514582654

附:政策汇编

 

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内容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升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

2.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违反地方环保政策、被列为“僵尸企业”的参保单位,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实施程序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继续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可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咨询电话:失业补贴管理科 6187826

 

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县(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补助标准同上。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4个月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实施条件

1.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

2.以牡丹江市、各县(市)区防疫指挥部或卫健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确定参保单位所在地是否出现过中高风险疫情。

3.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参保单位享受该补助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发生中高风险疫情当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4.未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5个行业企业享受该补助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牡丹江市爱民区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的当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5.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6.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不宜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实施要求

1.按政策要求,已出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绥芬河市、东宁市、爱民区,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未出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牡丹江市其他城区和其他县(市),可对符合条件的5个行业参保单位发放。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免报即发”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等材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通知符合申领条件企业。

3.对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参保单位,如生产经营地在本年度内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缴费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后予以发放。

4.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后,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此项补助。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当地应在1个月内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补助。对2022年12月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当地应在2023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咨询电话:失业补贴管理科 6187826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二)实施要求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免申即享”方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账户。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方便当地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招收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办机构可协调教育部门予以身份认定,也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包含高校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毕业证书号等信息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放。

3.按照国家、省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的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对上级部门下发的疑点数据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4.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按省相关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失业补贴管理科 6187826

 

四、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失业补助金标准仍按市城区、绥芬河市340元/月、其他县(市)300元/月执行。

咨询电话:失业补贴管理科 6187826

 

五、扩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科6998758

 

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科6998758

 

七、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全市延续实施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牡人社函〔2022〕34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失业补贴管理科 6187826

 

八、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费政策

全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个特困行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重点的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底。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要求,按照黑人社发〔2022〕12号等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职业能力建设科699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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