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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市监〔2022〕14号)要求,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牡丹江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抓好制度落实。近期,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多证合一备案、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制度相继出台,请各单位理清工作思路,认真学习文件内容,与备案办法不一致的要马上停止执行,按新要求开展工作,做好新旧制度交接时期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备管衔接。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监管工作的衔接机制,做好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积极引导本辖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强化网上办理,提升监管效能。持续推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网上办理,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率,确保本辖区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省局将于近期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增设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监管功能模块,各县(市)区要增强责任意识,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牡丹江市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食品小经营的经营行为,加强全市食品小经营食品安全管理,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施备案管理的食品小经营不包含小餐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经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经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二章 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六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应当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备案申请人。
第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食品小经营类别: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校外托管机构和以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八条 从事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报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九条 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报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前完成备案。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食品小经营备案。
第十条 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经营者,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和现场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六)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七)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八)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九)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
(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
(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五)食品批发;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应当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应当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时,对填报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备案;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备案表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备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仅进行一次备案。
第十七条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 食品小经营(备案)231002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10代表牡丹江市、02代表东安区。食品小经营备案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001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 小经营校托(备案)231002 000001,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10代表牡丹江市、02代表东安区。食品小经营备案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九条 备案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备案机关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 食品小经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应当将备案表张贴、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变更、补发与取消
第二十一条 备案表所载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核发该备案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及时督促食品小经营者提交《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变更备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备案表。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变更备案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五条 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核发备案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督促小经营者办理备案取消。营业执照依法注销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核发备案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取消手续。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经营申请取消备案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备案取消表》或《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取消登记表》;
(二)备案表原件。
第五章 食品小经营基本要求
第一节 食品小超市
第二十七条 食品小超市(小食杂店、有形市场商场内食品销售柜台摊床)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限定在60㎡以下。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超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现场制售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二节 食品现场制售
第二十九条 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商场外有固定经营门店、且使用面积60㎡以下的现场制售,按本办法备案。
商场、超市主办方自营现场制售的,可参照《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餐饮类规定审核,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加现场制售项目。
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商场内租赁场地从事现场制售的,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设施设备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5㎡;
(二)食品处理区隔断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设置;
(三)经营场所墙面、地面、顶棚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四)经营场所设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清洗设备不少于2个;
(五)现场制售区域与消费区域应有效隔断,制售区域内应设置有使用面积大于等于2㎡的制作专间或专用操作台;
(六)提供现场制售经营场所的主办方,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现场制售食品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公示板;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第三节 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成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
(三)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不得加工制作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 保健食品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应按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食品小超市经营场所内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当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还应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六章 食品小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备案经营者进行分级管理;参照《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对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备案食品小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经营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经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小经营者、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者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入网食品小经营者的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食品小经营相关定义: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商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的,从事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小超市(小食杂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以下,且从事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餐饮以及看护、辅导等服务的经营者。
现场制售,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即时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所加工的食品仅限本门店销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之前发布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配套表格
2.校外托管机构备案配套表格
附件1
小超市(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备案配套表格
食品小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
小经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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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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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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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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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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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二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
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
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承诺声明 |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代理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 |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
食品小经营备案表
备案编号:
小经营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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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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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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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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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二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
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
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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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新办不用填写,填写备案变更事项) |
食品小经营备案变更信息采集表
备案编号(原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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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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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经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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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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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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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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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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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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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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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二选一) |
□小超市(小食杂店) □现场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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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食品零售 □特殊食品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操作、□专区操作)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制售) |
||
网络经营情况 |
□是 □否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
承诺声明 |
本人提出食品小经营备案申请,所填写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代理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 |
委托人: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
食品小经营备案取消表
小经营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
备案编号 |
|
受理部门(盖章):
备案取消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配套表格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
□ 首次 □ 变更
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基本情况(样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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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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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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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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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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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工场所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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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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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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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变更时填写) |
|
||
变更事项 (变更时填写) |
|
||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要求,现提出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申请,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样表)
人员分类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任免单位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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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样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任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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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设施设备登记表(样表)
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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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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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样表)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文本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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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样表)
备案编号: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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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
经营场所 |
|
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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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取消登记表(样表)
名 称 |
|
备案编号 |
|
经营者 |
|
经营场所 |
|
备案取消 具体情况 |
□主动申请取消备案 |
□依法应当取消备案 |
申请人: 备案部门:
(签字或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