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阶段性缓交社会保险费了!
发布时间:2022-06-09 2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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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要求,现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1、养老保险缓缴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费款已缴纳的企业,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一个月,即缓缴费款属期至2022年7月。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费款已缴的,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一个月,即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需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19.211.82:31000/server)提出缓缴申请。下载“企业缓缴养老保险承诺书”,填写完毕后拍照上传电子要件,填写申请开始年月以及终止年月(日期YYYYMM),选择行业类型,提交申请。(https://www.renshenet.org.cn/sionline/loginControler) 。 1、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缓缴属期的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年月不得早于202204,终止年月不得晚于202207,开始年月以及终止年月之间间隔不可以大于三个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请受理期至2023年“3月份费款”缴费申报结束日期止,选择顺延一个月的,申请受理截止期可顺延至2023年“4月份费款”缴费申报结束日期,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请受理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缓缴申请业务。 3、申请缓缴的企业,暂时先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款,待缓缴申请通过后,再缴纳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