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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西政办发〔2020〕5号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西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
西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区以外的地区。
(5)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西安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腺鼠疫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西安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乡(镇)两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体系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乡(镇)两级政府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区、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 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乡(镇)两级政府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1 技术保障
3.1.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3.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3.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3.1.6 演练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3.2 物资保障
3.2.1 物资储备
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3.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3.3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3.4 宣传教育
区、乡(镇)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www.mdjxa.gov.cn/index.php?c=article&id=25254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