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区政府对区直部门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19个)
1、牡丹江市西安区财政局
2、牡丹江市西安区司法局
3、牡丹江市西安区统计局
4、牡丹江市西安区审计局
5、牡丹江市西安区教育体育局
6、牡丹江市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政局
8、牡丹江市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牡丹江市西安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9、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西安区统战部)
10、牡丹江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11、牡丹江市西安区应急管理局
12、牡丹江市西安区农业农村局(牡丹江市西安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13、牡丹江市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4、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牡丹江市西安区政府办公室)
15、牡丹江市西安区卫生健康局
16、牡丹江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牡丹江市西安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18、牡丹江市西安区档案局(牡丹江市西安区委办公室)
19、牡丹江市西安区新闻出版局(牡丹江市西安区委宣传部)
二、乡镇、街道执法主体
1、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政府
三、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等,需要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区司法局审核并报区政府确认后公布。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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